各地法院: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劳动法江湖
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提供劳动,难以分辨劳动者和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出现用工主体不明确的现象。由于混同用工往往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那么企业该如何认定?存在混同用工的用人单位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裁判规则。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某某公司、双某某第一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结合邵某与双某某公司、双某某第一分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邵某与双某某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201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邵某与双某某策一分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某某公司、双某某第一分公司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结合邵某的主张情况及提供的证据情况,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采信邵某于2009年6月1日与双某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本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应结合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此认定劳动者与哪一个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某旭集团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某旭集团公司与某旭科技公司、新某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王某在与某旭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亦存在与某旭集团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新某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代理诉讼的情况。某旭集团公司及某旭科技公司虽否认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称王某受某旭科技公司的指派而代表某旭集团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做出庭应诉活动,但未能就此充分举证。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举证,本院采信王某关于混同用工的主张。一审法院判决某旭集团公司就工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某旭集团公司关于无须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认为当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时,关联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企业与劳动者是不是真的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是根据企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否为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企业的管理、约束,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等身份证件,是否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等。上海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即宋某,而宋某曾系金某某公司股东。葛某系金某某公司财务兼江苏某公司财务,另又担任上海某公司监事。蒋某系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系上海某公司副总经理,从三家公司人员任职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三家企业存在高度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上海某公司另称葛某系金某某公司员工,并提供葛某社会保险缴纳单予以证明,然葛某缴费记录显示至2021年3月其缴费单位仍为金某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称金某某公司于2019年7月退出经营不符。相反,方某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其入职至离开一直与葛某进行联系,故上海某公司等三家公司确存在人员混同情形。鉴于方某工作地点在上海市、工作内容系上海某公司业务部分,且受上海某公司管理,故方某与上海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就此已作了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上海某公司要求确认其与方某无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认为当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时,应结合劳动报酬、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企业的管理、约束等因素综合认定劳动者与哪一个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属性、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必须将劳动力让渡于企业,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关联企业之间,用工常呈现出混同现象,大量交替用工或借用的情况层出不穷。判断关联企业间的用工主体,在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与工作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应根据用工事实以各关联公司中与劳动者工作联系最密切的为准。”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认定的混同用工中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根据用工事实,以各关联公司中与劳动者工作联系最密切的为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郭某坚称,科某某公司与某迈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用工主体混同等情况,经查,科某某公司与某迈公司的股东确有重叠,科某某公司亦自认与某迈公司为关联企业。然而,无论是科某某公司还是某迈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行使用工管理权,并独立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企业被安排至新企业的保护也仅限于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予以连续计算。从劳动关系相对性予以考察,科某某公司对郭某于某迈公司所产生的业务提成,因郭某未提供其与某迈公司的书面约定、相关销售依据,科某某公司主张无法查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郭某仍坚持主张2020年3月31日之前相关销售业绩提成、加班工资等诉请,可向某迈公司另行主张。”
本案中,劳动者郭某认为科某某公司与某迈企业存在用工混同的情况,科某某公司应一并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最终认定与郭某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关联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上诉人工作期间,同时为包含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在内的多家企业来提供服务,同时与上述两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期间存在重合,在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亦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的观点是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为一家单位工作,只能与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殷某主张自2013年1月与腾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而依据腾某公司关于企业责任体系人员任命的通知载明的内容,一审法院确认殷某与腾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该通知下发时间即2014年1月1日。虽殷某与案外人哈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哈某公司是腾某公司全资注册的子公司,而合同签订后,殷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职责均没有一点变化,且在该合同履行期间,殷某仍在接受腾某公司管理及工作安排,腾某公司亦承认殷某的工作内容中有涉及腾某公司的部分,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亦是由腾某公司出具,而解除的劳动合同又是殷某与案外人哈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殷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又显示是通过哈某公司的账户支付工资。通过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腾某公司与哈某公司属于关联公司,腾某公司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其与哈某公司因主体混同产生的内部问题,可另行解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通过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腾某公司与哈某公司存在经营场所、管理人员混同,业务内容存在交叉的情形,哈某公司又是腾某公司全资子公司,即两个公司为关联公司,殷某与两个公司之间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据此认定为主体混同单位的混同用工并无不妥。腾某公司与哈某公司旨在通过混同用工来模糊承担劳动法律义务的主体,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两个公司都负有对劳动者履行全部法律责任的义务。殷某作为劳动者选择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腾某公司作为企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亦无不妥。”
本案中,法院认为在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具有选择权,法院以此确定实际的用工主体。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某虽与被上诉人天津某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签有书面合同,但是根据被上诉人孙某的工资发放情况、工作业务内容、工作地点等情况,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与被上诉人天津某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孙某的诉求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认为当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时,关联公司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双方是不是真的存在劳动关系。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具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会引起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本案中,至远某某公司和某某贸易公司均系由李某某作为绝对控制股权的人;在公安机关的执法视频中,李家某作为至远某某公司股东之一出面协调与徐某之间的纠纷,但至远某某公司又辩称李家某的行为系代表李某某(作为某某贸易公司股东身份)出面协调;此外,某某贸易公司股东何某又定期向徐某及至远某某公司其他员工转账发放工资。故本案中,至远某某公司和某某贸易公司符合具有关联关系的特征,二者应系关联公司,能够认定两个公司在人事管理中存在交叉。徐某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至远某某公司或某某贸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
本案中,法院认为在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具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唐某、陈某某以及李某某是否应当支付陈某平2017年9月以及10月工资2710元的问题。因梦某某公司、庆某公司、原重庆某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重庆市璧山区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一审法院基于陈某平最后系与原重庆某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且工作地点在璧山、从该公司领取过工资的情况,认定陈某平最后是在原重庆某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成立了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本案中,法院认为在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应根据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工资发放主体等情况综合认定劳动关系。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某保公司虽主张与吴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结合本案证据及陈述,吴某某与某保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某保公司确认其发放吴某某部分工资,入职申请表左上方也记载有‘某保人力’字样.故本院对某保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确认吴某某与某保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俊某公司虽主张与某保企业成立劳务派遣关系,但俊某公司与某保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吴某某与某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并未明确约定公司、派遣期限等内容,不符合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俊某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再者,俊某公司虽主张与某保公司签订有项目外包服务合同,与吴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项目服务外包是指企业通过购买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来完成原来由企业内部服务完成的工作,企业只需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做监督,人员应由第三方来管理。实际上吴某某的工作场地在俊某公司的营业厅,具体工作由俊某公司的人员进行安排和管理,因此俊某公司与某保公司签订的项目外包服务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俊某公司与吴某某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
综上,本院认定俊某公司和某保公司对吴某某系混同用工管理,均与吴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结合吴某某提供的入职申请表,本院确定吴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人职某保公司,再结合已查明的离职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本院认定吴某某与俊某公司、某保公司在2017年8月23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某保公司与吴某某是不是真的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某保公司以俊某公司来管理、工作地点在俊某公司,某保公司与俊某公司签订的是以外包合同为由主张某保公司与吴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然吴某某系与某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表是某保企业来提供,工资由某保公司发放,某保公司称的人事代理、外包合同等均没有向吴某某披露,没有与吴某某、俊某公司签订三方劳务派遣合同,故一审判决认定某保公司同时与吴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吴某某的仲裁请求判决某保公司承担对应责任,并无不当。”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为不同单位工作,且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要件,劳动者可与不同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孙某某与天某公司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问题。首先,双方均确认孙某某于2010年9月入职案外人深圳派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派某铝业公司、深圳派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深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某水泥公司)、天某公司均为关联公司。从孙某某的工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来看,孙某某曾在派某铝业公司、派某科技公司、深某水泥公司、天某公司任职,其中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是天某公司,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天某公司、派某公司的公司账户共同向孙某某转账工资,天某公司的公司账户向孙某某转账报销款,天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孙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从上述查明的事实可知,派某铝业公司、派某科技公司、深某水泥公司、天某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其次,天某公司提供了银行流水、两份公证书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孙某某于2018年11月入职案外人深圳市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孙某某于2010年9月人职派某铝业公司,后在其关联公司任职,其间社保缴纳及工资支付均未中断,最后在天某公司任职,天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向其支付工资及报销款,并于2020年3月1日向孙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足以证明孙某某与天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即使孙某某2018年11月与深圳市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亦不能以此否认孙某某与天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一审认定孙某某与天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为不同单位工作,且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要件,可认定属于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是不是真的存在混同用工的问题,虽然汕头雅某公司与雅某集团均是独立法人,但两公司属于关联公司,且人事管理、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等方面反映出双方对刘某某存在混同用工的行为,故一审认定两公司对刘某某构成混同用工,应互负连带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认为当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时,关联公司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承前分析,海某货运公司与海某商务公司应当视为关联企业,且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故一审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判令海某商务公司对海某货运公司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不当。”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认为当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时,关联公司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大调整!中央5台直播WTT冠军赛有变,CCTV5、CCTV5+不播,罕见!
郑钦文八强晋级有多难?对手实力不相上下 赢球= 137 万奖金+200 积分
全线进攻!俄军攻占君士坦丁堡村,还缴获美制主战坦克!特朗普紧急宣布:恢复对乌情报共享!马斯克表态,美方:泽连斯基已“幡然醒悟”
大众“清库存”!中型SUV降到13万多,月销19944辆,不比电车香?
华为Matebook D16 Linux版开售 价格比Win版低300元
雷神预热 2025 款猎刃 16 笔记本:i9-13900HX + RTX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