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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定劳作合同 能否确定工伤?

  邓某运营一家废旧金属收买破碎厂,与劳作者刘某未签定劳作合同。刘某在厂区作业时,右手臂不小心卷进机器传送带,导致右手臂被绞断受伤。随后,刘某向人社局提出确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则:“员工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一)在上班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本案中,邓某虽未与刘某签定劳作合同,但从岗位作业职责、薪酬付出、劳作纪律及劳作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来看,本质为现实劳作联系。刘某在上班时间和作业场所,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现实清楚,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应当被确定为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无过错补偿准则”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特征。依照这一准则,不管雇主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只需形成员工损伤的,都应承当对员工的补偿或补偿职责。这既是对未参保企业的一种赏罚,又是对因企业职责遭到实践利益危害的工伤员工利益的实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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